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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紀事(出版書)免費線上閱讀_拉夫連季/譯者:朱寰+胡敦偉 奧列格斯維亞達維德_第一時間更新

時間:2026-07-08 13:23 /淡定小說 / 編輯:阿潤
主角叫斯維亞,奧列格,達維德的小說叫做《往年紀事(出版書)》,是作者拉夫連季/譯者:朱寰+胡敦偉寫的一本近代勵志、老師、軍事小說,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8 9 船舶失事的救援 9和11 7 俘虜的贖回 10 — 羅斯人在希臘任軍職 12 3—4 逃亡岭

往年紀事(出版書)

作品朝代: 近代

作品長度:中長篇

作品狀態: 已全本

《往年紀事(出版書)》線上閱讀

《往年紀事(出版書)》精彩預覽

8 9 船舶失事的救援

9和11 7 俘虜的贖回

10 — 羅斯人在希臘任軍職

12 3—4 逃亡隸的竊取和窩藏

13 — 繼承

14 — 罪犯的

— 2 羅斯使者出使帝都及他們在帝都的貿易權

— 15 軍事援助

— 8 科爾松國

— 10—11 第聶伯河河和黑保加爾

15 16 結語和誓言

[226]這句話表明10世紀羅斯有很多王公。試比較944年伊戈爾條約:“承蒙羅斯大公伊戈爾和所有王公們的派遣。”在和希臘人的條約中“大公”一詞的意義有些不太清楚,期的莫斯科編年史(尼康編年史等)從追溯(“倒填期”)把這一稱號擴大到從留裡克開始的所有基輔王公的頭上。但是在最古老的編年史抄本中,這一稱號只是從12世紀半期才開始使用(在東北地區,第一位“大公”是弗謝沃洛德·裡葉維奇,在基輔是留裡克·羅斯提斯拉維奇)。看來,條約中的“大”字同樣有那一般尊號的意義,即“英明的”,不會有更多的意思。

[227]在希臘人和羅斯人的條約中,不應把“基督徒”一詞理解為一般概念的基督徒(羅斯人中也是有基督徒的。例如,944年條約結尾:“不管是王公派的,還是羅斯人派的,無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等),而是指拜佔帝國的臣民。

[228]這裡指的是訴訟,不僅要有案件的物證,而且還要有人證。正如接下去的句子表明,如果法官到證據不足,他就要發誓——補充的或贖罪的誓言(В.И.謝爾格葉維奇《在10世紀和希臘人的條約中希臘和羅斯的權利》,國民育部雜誌1882年第1期,第112頁)。

[229]這裡規定的就是在犯罪現場懲治罪犯的權利。試比較簡編羅斯法典第21條:“如果誰在盜竊的儲藏室,或馬廄,或牲畜欄,或牛舍殺總管家,那就把他作為就地處。”在斯稜斯克王公姆斯提斯拉夫·達維多維奇和里加、荷蘭和德國城市的1229年條約中也是一樣:“某羅斯人或拉丁人抓住盜賊,他可以按其意願任意處理。”

[230]А.М.麥奇克(據馬庫舍夫面的觀點)主張對此處應這樣來理解:“向兇犯提出要的,可獲得”,意思是:“而誰對兇犯提出控訴”,那他可以獲得和受害人屬相同的一份財產(А.М.麥奇克《奧列格、伊戈爾條約和雅羅斯拉夫法典中的罪行和懲罰制度》,法學通報1875年第1、第2、第3期;可比較他的另一篇論文《羅斯—拜佔條約》,國民育部雜誌,1915年第11期;1916年第3、第11期;1917年第5期)。可是我們提出的對此條的理解和譯文得到了《詳編羅斯法典》第94條的旁證,該條限定了屬於妻子的那部分財產的權利:“如果者的第一位妻子有孩子,那孩子可以繼承自己亩勤的財產或负勤亩勤的東西;除他們外,任何人都不能參加財產的分。”(引自譯文)

[231]在條約的這一條款中特別引人注意的是提到了羅斯的法律。可以看到,羅斯人在條約中不是作為蠻族人民,而是作為擁有和拜佔高度發展的法律制度同等的法律的人民。這使人相信條約的其他條款也有和羅斯法律相似的現象不是偶然的。此處引用的10世紀末流傳至今的“羅斯法律”,可以把這一條款和簡編羅斯法典的第三條相對比來證明,第三條說:“如果誰用棍、竿子、手掌、酒、角笛或大木錘打人,那應賠償12格里夫納;如果沒有追上他,那向受害人支付賠償費,此案結束。”C.B.什科夫關於“羅斯法律”寫:在我們看來,條約的起草者相當費心地試圖把希臘(拜佔)的法律(這是典型的發達的封建社會的法律)來適羅斯的法律(《закону русскому》),即適蠻的、封建國家的法律制度。可是這種羅斯法律(《закон русский》)又是什麼呢?它是不是“斯拉夫的”法律,即某種抽象的……或東斯拉夫法律呢?……“斯拉夫的”或更準確地說是“全斯拉夫的”法律的概念是難以成立的,因為10世紀的斯拉夫人處於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因而他們的法律系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異。然而,就是東斯拉夫在其社會經濟的發展上也是不平衡的。只要提一下像維亞提奇人這樣的部落就足夠了,他們在12世紀還沒有超過氏族部落關係的階段。因此,不可能有某種統一的東斯拉夫的部落法律制度。“羅斯法律”指的是由於東斯拉夫原始公社制度的解而出現的羅斯中部一帶那個社會集團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這個社會集團建立了階級社會的發源地。誠然,羅斯各中心並沒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就可能產生統一的羅斯法律制度,它能夠和希臘的法律制度相比擬。(C.B.什科夫《基輔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和法律》,莫斯科1949年版,第85頁)

[232]這條規定是殺當場抓住的竊賊可以不受懲處。簡編羅斯法典第38條能更清楚地說明這一點:“如果把盜賊打在自己的院落,儲藏室或畜棚內,那他可以被打;如果黎明抓住盜賊,那應把他押解到王公院,如若被打,而人們曾發現盜賊是被綁著的,那應為他支付命金。”試比較簡編羅斯法典第21條,該條允許當場處盜賊,但對這條的解釋限制過窄,只限對總管家做賊有效。

[233]企圖(搶劫)——原文是“искусъ творити”。И.И.斯列茲涅夫斯基對比了“искус”的意義和希臘詞πε?ρα,πε?ραμα,πε?ρασι?(由火,考驗,謀害,搶劫),強盜因此又稱為“пираты”。看來“искус творити”意思是“搶劫”,“強搶”和“掠奪”。

[234]因此這裡的恫嚇取財和搶劫區別於一般的盜竊,雖然賠償還是和普通的盜竊一樣:高於盜竊物的3倍償還(見條)。奧列格條約的這“3倍”和詳編羅斯法典第46條中的“2倍”相似。“如若是霍洛普盜竊,不管他是王公的……都為此損害要向原告人支付2倍的賠償。”因此,賠償給失主高於被竊物的3倍或2倍的價值不是為丟失而給失主的獎賞,而是“為此屈”對“偷盜者”或“強盜”的懲罰(“罰款”)。原文的“дружне”(朋友的)應譯成“別人的”。伊帕季編年史的“дружинне”使研究人員有理由在該情況下看成是搶劫,受“дружиною”搶劫——即受匪幫的搶劫。

[235]A.A.沙赫馬托夫提出的對本條的第二部分做如下的修改:“那我們把船駛向希臘國土(原文為羅斯國土)……我們賣掉(原文為他們賣掉)……我們羅斯人把船還給(原文為搬給)他們,當大家來到(原文為我們來到)希臘……”A.A.沙赫馬托夫把講船在海上遭風雨襲擊的這條整個第二部分為保障希臘利益的部分。但是第二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成了對第一部分簡單的重複。實際上這部分像第一部分保衛希臘人的權利一樣,保衛羅斯人的權利(我們可以注意該條第二部分開頭有一個語氣詞“ти”,它的意義是:“同樣”、“與此相同的是”)。

[236]如M.尚金指出的,立奧六世(886—911)皇帝關於懲處船舶遇難時搶劫船上財產的法律可以作為這條的註釋(立奧六世皇帝“新增訂法律”第64期規定對罪犯的懲處是盜竊物的4倍價值償還)。(M.尚金《對945年伊戈爾和希臘的條約的兩條註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1941年第5期第111頁)

[237]切良金(челядинъ)——家僕。家僕和隸(холоп霍洛普)是否有區別,現在還不清楚。學者們對此意見不一。Б.Д.格列科夫院士對“челядь”(切良金)的概念做過專門的研究(《基輔羅斯》,莫—列1949年版,第152—165頁),對它做了廣義的理解:“是隸,又不是隸。”格列科夫在研究了該詞在文獻中使用的情況得出結論:“челядъ”這個詞的意義是化的,它反映了從遠古時期以來社會關係的歷史。

[238]本條款規定羅斯人有受僱為拜佔軍隊役的權利。這裡說的絕不像本條款有些註釋者所極主張的那樣,只指被俘的羅斯人。斯稜斯克公姆斯提斯拉夫·達維多維奇1229年與里加、荷蘭和德國城市簽訂的條約中有一條關於雙方來人的條款:“拉丁人不參加羅斯公國軍隊的招募,如本人願意,可以參加;同樣,羅斯人不參加拉丁(無論在里加,還是在戈奇科姆海岸)軍隊的招募,如本人願意,也可參加。”(K.納皮葉爾斯基收集的羅斯—利沃尼亞議定書,聖彼得堡1868年版,附錄一)

[239]在944年條約的相應條文中,在此段還有一段乎邏輯的續文:“如果找不到,那我們羅斯的基督徒可憑自己的信仰,非基督徒可按自己的習俗發誓,他們就可像以規定的那樣,從我們這裡抽取其價值,一位切良金是2匹貴重的織物。”911年條約未必會沒有規定,“潛逃的切良金”找不到的可能,特別是944年條約,如我們所知,是直接引自以的911年條約的,可見,911年條約在此處有明顯的遺漏。

[240]原文是местникъ—指訴訟程式中的一方(此詞和詞“местъ”有關),絕不像有些學者堅持認為是“местный житель”(當地居民)。

[241]詳編《羅斯法典》第92條所規定的也是這種情況:“如果某人臨終,把自己的家產分給孩子,那是有效的;如若臨終未留下遺囑,那家產分給所有的孩子,而留一部分給他自己的亡靈。”從譯編《羅斯法典》的這條可以看出,條約中的“ближиками”(最近的)一詞首先應理解為“детей”(孩子)。911年條約此處證明了羅斯人在10世紀初就已有書面的遺囑,這也是很有價值的。留傳至今的這種書面遺囑已屬晚期:13世紀諾夫羅德人克利緬特的“手寫本”(參閱И.И.斯列茲涅夫斯基《鮮為人知的古籍資料簡訊》Ⅱ,聖彼得堡1857年,第38—42頁)和弗拉季米爾·瓦西利科維奇·沃雷斯基公的遺囑(伊帕季編年史1287年條)。

[242]第一個“沒有”是按意思加去的,從而揭示出條文的意思。A.A.沙赫馬托夫主張行較大的修改,似乎希臘原文應是:“如惡人返回羅斯,我們可以向羅斯王公……回希臘。”按照A.A.沙赫馬托夫的意見,“回羅斯”有一處取代了原文“回希臘”,在另一處又錯誤地保留下來。按A.A.沙赫馬托夫的想法,這條款捍衛的是希臘人的權利,而不是羅斯人的權利(《關於奧列格、伊戈爾與希臘人條約的幾點意見》新語文學協會論叢,1914年第8期,單行本,第23頁)。然而,本條接下去那句和A.A.沙赫馬托夫所有這麼大的更改產生尖銳的矛盾:“羅斯人也可同樣對待希臘人,如果發生同類事件。”此句的意思在於說羅斯人有義務為希臘人做那在條款第一部分顯然希臘人有義務為羅斯人做的事。

[243]看來,這裡指的是抄錄者伊凡,也可能指翻譯。Ф.И.克魯格院士認為雖沒有足夠的據,但對此處應做這樣理解:“用硃砂書寫”,指的是拜佔皇帝用書寫的習俗。

[244]研究羅斯—希臘條約的學者,據拜佔人麥南德爾經手的628年拜佔和波斯簽訂的條約的過程,這樣來描述拜佔簽訂和平條約的程式。一般先起草兩份條約文字:希臘文字和簽訂對方人民語言的文字。最初先準備一份希臘文書,然再翻譯成與拜佔簽約國的人民語言。在翻譯中條約格式也有所改:希臘文字以皇帝的名義寫成,而譯文即以簽約國人民及其臣屬首腦的名義寫就。相應地也就改了代詞和詞的形式(“我們”、“我們的”都成了“你們”、“你們的”等)。

[245]在兩部編年史的文字中此處各異:在拉夫連季編年史中寫的是“по закону и по закону языка нашего”(按法律和我們語言的規律)。伊帕季編年史寫的是較為易懂的“покон”(習俗),這裡採用的是者。

[246]原文此處為“你們”,正確的應該是“我們”。在準備第二份文字時,把代詞和詞的人稱形式都要加以替換,因而產生了此等錯誤。

[247]從拜佔和東方國家輸入的綢緞,澤華麗,花紋精美。達尼爾·扎託奇尼克的《祈禱》一書中說:“綢面鮮,花樣繁多。”綢緞在羅斯特受器重:凡談到與拜佔貿易的,到處都提及貴重的織物。有時,它還用作價值的尺度,在伊戈爾的條約中說:“一個切良金值2匹綢緞。”“фофудьи”(貴重的織品)稍在羅斯被稱為“Аксамит”。“Аксамит”(更確切地為“гексамит”)希臘文的意思是“六種絲織品”。“絕大多數的絲綢都有‘物的’花紋(風格獨特的兀鷹、獅子、鷲等,一般都放在圓框內),顏——烘额的和紫的”(A.B.阿爾希佐夫斯基《古羅斯文化史》中的《仪赴》一章,卷1,莫—列1948年版,第254—255頁)。

[248]《往年紀事》的編者是從何處得到所有這些情節的呢?先於它的初始彙編沒有這些情節,連條約本也沒有(參閱諾夫羅德第一編年史,它反映了初始彙編的內容)。看來,《往年紀事》的編者在把條約文字編年史中的同時,極想把簽約的情景桔梯化,在有些地方模仿了988年條關於弗拉季米爾的使者到達君士坦丁堡的描述。

[249]與希臘的條約簽訂於6420年9月2。羅斯使節留在帝都一段時間參觀訪問。隨奧列格的使者在某個時間返回基輔。在此一切活結束之:“奧列格在基輔執政,同各國和平相處。秋天又來了。”從這裡可清楚地知“秋天又來了”指的是公元912年,不是911年的秋天,即“創世”的6420年。

[250]在諾夫羅德第一編年史中,奧列格之的敘述不是在912年條,而是在922年條,講的內容也不一樣:“奧列格去諾夫羅德,從那裡到拉多加,朋友說他去海外被蛇部而亡;在拉多加有他的陵墓。”編年史家寫的這兩種說法都是據民間傳說(“朋友說”)寫成,兩種說法也都有當時的桔梯文物作據。(按《往年紀事》記載:“把他安葬在稱為謝科維查的山上,迄今他的陵墓猶在,以奧列格墓而聞名”;按諾夫羅德第一編年史:“在拉多加有他的陵墓”。)B.B.馬伕羅金對此寫:不僅如此,在基輔本城就有兩座奧列格墓:一座在謝科維查山,另一座在多夫城門附近。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可能出於“墓”字,“墓”意味著“紀念碑”,是為紀念者追悼時堆積起來的山丘(“墓”是“山”,“山丘”和“土堆”的意思)。(B.B.馬伕羅金《古羅斯國家的形成》,列寧格勒1945年版,第235頁)。

[251]在奧列格之的民間傳說中,星相家倒是對的。編年史家在轉述這民間傳說時,極想詆譭這種多神傳說的作用,與之相對地宣傳基督對星相家的觀點。這種抨擊星相家的現象在《往年紀事》中不止一次地出現(試比較1071年條關於湖的星相家和諾夫羅德的星相家等)。

[252]此文一直到編年史的本條末(到“不要用奇蹟來引”止),幾乎一字不差地引用格奧爾格·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羅斯譯本(B.M.伊斯特林《格奧爾格·哈馬託羅斯編年史》,卷1,彼得格勒,1920年版,第304—306頁)。羅斯文字這段引錄有的地方不夠清楚。多緬季安指的是羅馬皇帝多密喜安(公元81—96年在位)。

[253]阿波羅尼奧斯(提亞納的)——公元1世紀希臘畢達拉斯學派的哲學家,以“巫術”著稱。

[254]奧特——奧特河畔的一座城市,此河在敘利亞注入地中海(現在河名改為納斯爾—埃爾—阿西河)。

[255]據聖經的傳說,巴蘭有上帝所賜的預言才能,但他當時還是一位多神徒。聖經中說:有一天他的到天使降臨,而巴蘭自己卻沒有覺察,他失掉預言的才能是因為他把自己這種才能用來搞買賣。上帝讓驢“開”,驢就說起人話來,它的“預言”使巴蘭丟臉。按聖經的傳說,國王掃羅和猶太的大祭司該亞法也是這種預言家,只不過他們能預言的時間不

[256]按聖經傳說,巴比國王尼布甲尼撒是猶太人的敵人,他兩次做了有預言的夢。

[257]西蒙是公元1世紀的魔法師,承認異端派,是主張買賣宗職位的諾斯替派的奠基人。說他有創造奇蹟的才能。米南德爾是西蒙的一位追隨者。

[258]君士坦丁(七世)執政於912—959年。

[259]這裡指的是883年條的報:“奧列格發兵打德列夫利安人,徵他們,向他們每人徵收一張黑貂皮。”蘇茲達爾的佩列亞斯拉夫利編年史家把此報放在912年;諾夫羅德第一編年史放在922年,並把它和斯維涅利德的故事放在一起(參閱以的945年條);裡沃夫編年史把它放在913年。

[260]編年史家這一報取材於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續編:“保加利亞王公西蒙於8月率大軍打希臘,兵臨君士坦丁堡城下,從弗拉赫爾宮到金角灣包圍了城市……要和平宣誓返回:西蒙以和解度接見了來使,派自己的大將狄奧多爾去和平談判……而西蒙和自己的兩個兒子在沒有公佈和約的情況下就返回自己的國家”(B.M.伊斯特林《哈馬託羅斯編年史》卷1,彼得格勒1920年版,第544—545頁)。

[261]佩徹涅格人在黑海附近草原出現的時間要早得多。在8世紀和9世紀佩徹涅格人和可薩人之間行過一場不屈不撓的鬥爭。編年史家在這裡提到的只是他知的佩徹涅格人第一次犯羅斯土地。

[262]這段報(一直到“亞得里亞堡城”)取材於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續編,然而編年史家對內容作了任意的處理……哈馬託羅斯編年史在此處並沒有講希臘將領的爭論和不和,希臘人和保加利亞人的戰爭以及希臘人在這場戰爭中的慘敗,不過在稍的地方才講到這場戰爭,再往又講到希臘將軍的爭吵和佩徹涅格人的退兵。按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的羅斯文字,希臘的慘敗不是發生在915年,而是917年,儘管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的希臘文字說的是“米蘭敕令紀年”3年,相應為915(6423)年。

[263]亞得里亞堡坐落在君士坦丁堡西北240公里處。有些拜佔作家認為,亞得里亞堡曾稱為奧瑞斯提亞或奧瑞斯提亞斯,它是以著名的圍困特洛伊城的英雄阿伽門農之子——奧瑞斯忒斯的名字命名的。

[264]此報取材於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續編……君士坦丁皇帝在6428(919)年9月任命與其結婚的羅曼努斯(一世)為皇帝,同年,12月17舉行隆重加冕禮,與君士坦丁共同執政。諾夫羅德第一編年史(它反映了先於《往年紀事》的初始彙編的內容)在6428(920)年條提及伊戈爾對帝都發了第一次失敗的遠征。初始彙編中這段敘述來自編纂的年代記,留傳至今的該年代記已摻了舊約故事(參閱下列抄本:國立歷史博物館收藏的西諾達爾彙集第210和211號;列寧格勒公共圖書館收藏的波戈金彙集第1435號等)。編年史家從編纂的年代記中得來的故事說的是羅斯的慘敗,而編年史家從民間傳說中得來的是羅斯在帝都城下的勝利,因此早於《往年紀事》的編年史家說的是羅斯第二次勝利的遠征,它被描述為對第一次失敗的報仇雪恨。編年史家把它收在6430(922)年條,而說6429(921)年是募集軍隊,在6428(920)年末有一附筆:“另一次失敗,第三次出征。”實際上,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續編明確證明,在編纂的年代記中寫的羅斯人的犯不是在6428年,而是在6449年。《往年紀事》的編者把哈馬託羅斯編年史續編作為史料,以其為據糾正了自己的年代表(詳閱《考證》第99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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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紀事(出版書)

往年紀事(出版書)

作者:拉夫連季/譯者:朱寰+胡敦偉
型別:淡定小說
完結:
時間:2026-07-08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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